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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电机工程学会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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添加时间:2006-8-28   作者: 学会代表大会   来源: 天津市电机学会   录入:admin 阅读次数:548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团体的名称:天津市电机工程学会。
    英文名称:TIANJIN  SOCIETY  OF  ELECTRICAL  ENGINEERING
    英文缩写:TSEE
    第二条  本团体的性质是天津市电机工程、电工技术行业科技工作者自愿组成的学术性、非营利性的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团体的宗旨是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团结和组织电机工程科学技术工作者以经济建设为中心,促进电机工程科学技术的普及和发展,提高高科技的开发及转化,促进科技人才的培养,为两个文明建设服务,贯彻“双百方针”,按照章程和民主办会的原则,积极主动地独立开展工作。
    第四条  本团体接受天津市科学技术协会、天津市社会团体管理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本团体业务主管单位为:天津市科学技术协会。
    第五条  本团体的住所:天津市(具体地点另行上报)。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团体的业务范围
   (一) 开展学术交流,促进电机工程、电工技术科学技术的发展;
   (二) 组织电机工程、电工技术科技发展战略和技术政策以及重大技术经济问题的探讨和研究,参与科技项目的评审;
   (三) 开发国际科学技术交流,发展同国外科学技术团体和科技工作者的学术交往和友好联系;
   (四) 多层次地普及电机工程、电工技术、科学技术知识,培养青少年对电机工程、电工技术的兴趣和爱好;
   (五)开展继续教育,提高电机工程、电工技术科技工作者的水平;
   (六) 承担科技项目论证、科技成果鉴定、科技规划编制、技术规程规范、标准的编审、工程可行性研究招标和评议等工作;
   (七) 组织开展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工作,为企事业单位服务;
   (八) 编辑出版学报及学术和科普书刊,出版专业学术论文集及科技文献,宣传报道科技信息;
   (九) 组织与发动会员在发展科学技术方面提出建议,向党和政府部门反映科技工作者的意见和呼声,维护会员的正当权益;
   (十) 举办为科技工作者服务的各项事业和活动。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团体分为:单位会员、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拥护本团体的章程;
   (二) 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          
   (三) 符合下列规定条件之一,并履行所规定手续者均可成为本会会员。
     1. 具有相当于本学科工程师、讲师、助理研究员(或相当的技术职称或技术职务)及以上水平的科技人员;
     2. 取得本学科学士学位以上或高等院校本科毕业,从事本学科工作一年以上,高等院校专科毕业,从事本学科工作三年以上,以及具备工程师水平的自学成才的科技人员;
     3. 在电机工程和科学技术或生产实践活动中有一定成就和做出贡献者;
     4. 热心积极支持本会工作或从事电机工程、电工技术科技组织管理的领导干部。
   (四)单位会员,拥有一定数量的科技人员,愿意参加学会有关活动,支持本团体工作的从事电机工程、电工技术设计、制造、建设、运行、科研、教学、管理等单位,以及与学会学术活动建立密切联系的有关团体,可申请为单位会员。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 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 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 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受下列权利
   (一) 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 参加本团体的活动;
   (三) 获得本团体服务的优先权;
   (四) 对本团体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 执行本团体的决议;
    (二) 维护本团体的合法权益;
   (三) 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
   (四) 积极介绍会员和撰写论文,热心参加科普及咨询活动;
   (五) 按规定缴纳会费。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会员不按时缴纳会费,当年停止享受会员的权利;两年不缴,作为自动退会,补交后恢复。凡触犯刑律或严重违反本团体章程者,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通过,予以除名。
    第十三条  会员工作单位改变,并且所在地不在本市,应向本团体申请组织关系调转手续。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四条  本团体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选举办法及名额由理事会决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 制定和修改会章;
   (二) 选举和罢免理事会;
   (三) 决定本团体工作方针和任务;
    (四) 审议当届理事会工作报告和经费收支情况;
   (五) 决定终止事宜;
   (六)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天津市科学技术协会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本团体会员代表大会休会期间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会理事一般不超过55名。理事会由个人理事和单位理事组成。每届理事会成员更新不少于1/3,中青年科技工作者所占比例不少于50%,理事长连任不超过两届,但隔届可重新当选。
     第十八条  理事会职责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情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任免;
    (八)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理事会推选理事长1人,副理事长数人,秘书长1人,聘任副秘书长数人。理事长、副理事长任职年龄最高不超过70周岁。根据工作需要理事会可对任期的理事人选进行增补及微调。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
    第二十一条 本团体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常务理事数不超过理事数的1/3。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十项职责。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常务理事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会议每季度举行一次,由正、副理事长召集,遇有重大事项时可临时召集。
    第二十四条 本团体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团体理事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六条 本团体设名誉理事长、名誉理事若干名,由理事会聘任。
    第二十七条 本团体根据工作需要,可设若干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其负责人由理事会聘任。
    第二十八条 本团体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 本团体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团体经费来源:
   (一)拨款;
   (二)资助;
   (三)举办各种事业和咨询等活动收入;
   (四)单位及个人捐赠;
   (五)会员会费;
   (六)其它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团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 本团体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
配。
    第三十三条 本团体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经费支出按有关财务规定执行,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团体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务部门的监督。
    第三十六条 本团体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天津市科学技术协会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挂靠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本团体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团体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天津市科学技术协会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团体终止活动时,需经常务理事2/3人数提议,并经理事会讨论通过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团体终止的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天津市科学技术协会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团体终止前,须在上级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及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团体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应在天津市科学技术协会及社团登记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 2006年6月24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团体的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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